針對重點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主要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等方面進行評估:
1.合法性。項目有關土地、規劃、環評、節能、立項的管理部門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限,決策內容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2.合理性。項目決策和實施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合理兼顧了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相對穩定性以及與相關政策的協調性,是否可能引發地區、行業、群體之間的相互攀比;依法應給予當事人的補償和其他救濟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公正;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有多種措施和手段可達到管理的目的,所選擇的措施和手段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是否最小。
3.可行性。項目決策和實施的時機與條件是否基本成熟;決策內容是否符合城市及有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否超越當地政府財力,是否能得到相關大多數群眾的支持和認可。
4.安全性。項目決策和實施是否可能引發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較大規模上訪、重大社會治安問題、網絡負面輿論過激過熱,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范措施。
5.有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針對重點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主要的評估以下內容:
1. 風險調查評估及各方意見采納情況。闡述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析篇章中風險調查的廣泛性、代表性、真實性等進行評估的過程和結果。說明評估主體根據實際需要直接開展或者要求項目單位開展補充風險調查的情況。對收集的擬建項目各方面意見進行梳理和比較分析,形成能夠反映實際情況的資料,并闡述其采納情況。
2.風險識別和估計的評估。一是風險識別評估。對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識別的完整性和確定性提出評估意見;根據風險調查評估結果,對擬建項目可能引發的主要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補充完善,并匯總。二是風險估計評估。對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估計的客觀性、分析內容的完備性、分析方法的適用性提出評估意見;預測估計主要風險因素發生概率、影響程度和風險程度。
3.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評估。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風險防范、化解措施進行評估,并補充完善。針對擬建項目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進一步補充完善和明確落實各項防范、化解措施的責任主體和協助單位、具體負責內容、風險控制節點、實施時間和要求。
4.落實措施后的風險等級確定。對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等級判斷方法、評判標準的選擇運用是否恰當、風險等級判斷結果是否客觀合理提出評估意見;結合補充的重要風險因素,綜合以上評估結果,確定項目落實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的項目風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