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穩評”)已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穩評立法的呼聲也日漸加強。穩評立法要充分重視以下十個議題。
一、社會穩定風險的范疇
傳統上僅把群體性事件設定為社會穩定問題。隨著社會風險的演進,社會穩定風險更多地受到除群體性事件以外的社會負面影響、社會恐慌、公信力危機等綜合連鎖反應的影響,因此,社會穩定風險的范疇也要有所延展,能包容上述顯性的社會風險。
二、穩評的對象設置
目前,操作上僅把重大工程項目等設定為穩評評估對象。隨著社會風險的凸顯,穩評立法時建議設定“三重一大”,即包括所有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事項、重大活動等的硬性要求、與民眾利益相關的前置環節。對象設置的擴大,有利于降低穩定風險兌現為社會危機的概率。
三、穩評的主體資質
目前是“誰決策、誰評估、誰負責”。實際上風險評估的主體資質應從多方面考量:若以承擔責任為出發點,則決策主體為穩評主體;若以公平公正為出發點,則杜絕利益關聯的第三方為獨立評估主體;若以專業為出發點,則長期從事穩評研究的專業機構為主體。在穩評立法時,主體資質應統籌兼顧責任、公正、專業。隨著問責追責等一系列責任管理措施的落實,穩評主體的資質應強調專業性;最終的理想狀態,是在責任和專業的基礎上,確保穩評主體的公正屬性。
四、穩評的科學標準確定
目前以合法、合理、科學、可行為標準。從社會風險評估與管理的視角,還應全面精細化,評估意愿度、支持度、容忍度、反對度、風險度等具體項,分析應急力、公信力、公關力、防范力、承受力等細化項,從而系統、客觀地評估穩定風險的真實狀況。穩評的標準屬操作工具的序列,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穩評的軌跡。因此,穩評立法時,應充分考慮標準精細化,目標是社會風險的系統評估和風險點的深入分析,進而達成科學、有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管理。
五、確保穩評的程序正義
目前雖然對于穩評有程序方面的設置,但在實操中仍然受到決策流程的影響。穩評立法時,應確保穩評的程序正義,明確在決策前開展穩評,而非決策通過后開展所謂的“穩評”。在流程設計上,建議在戰略制定、公共政策、區域規劃等“大決策”時同步開展“大穩評”,而不是大決策通過后,在各個分散的“小決策”時開展“小穩評”。穩評的程序正義,是實現穩評價值的基石。
六、確保穩評的結果正義
穩評在實操中的結果,是經由風險評估、風險分析得出具體的風險等級,并且通常是定量的數值。實際上,穩評的結果正義更多地體現為三項:一是風險點的識別是否全面,二是風險整改是否到位,三是中低等級的風險是否確可承受。因此,穩評立法應在最大程度上追求結果正義:提倡充分的風險告知和風險溝通,強調風險整改過程中的風險內部控制和風險外部合作,通過增強風險承受力來保障各利益相關群體的正當訴求。穩評的結果正義,是達成穩評預期的終點。
七、規范穩評的形式正義
穩評在形式上是通過已知風險來預測未知風險,通過評估反對度來決定具體事項實施與否。因此,穩評立法時,應規范穩評的總體程序,要求做足“已知風險”的準備,應用大數據、網絡監測和實地調查等綜合方法開展風險識別,采用多維度的方法來分析風險,結合主觀客觀的方式來定級風險,并且在內部控制風險、在外部運營風險,達成以科學為基礎的、規范化的穩評。穩評的形式正義,是實現穩評初衷的制度保障。
八、爭取穩評的實質正義
穩評的目的是降低社會穩定風險,確保社會效益,提升民眾的整體滿意度。因此,穩評立法時應充分考慮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盡量滿足其正常合理要求,也要動員其履行社會責任,共同踐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穩評的形式正義是工具理性的層面,實質正義則應深入把握穩評的內在價值導向,全面固化其保障民眾正當利益損失最小化的社會價值。穩評的實質正義,是達成穩評價值的內核。
九、穩評的責任追究要到位
穩評責任包括三塊:一是評估專家的個體責任,二是評估的機構責任,三是采納評估的決策方責任。由企業或決策主體自行購買穩評服務的現狀,易導致穩評成為“橡皮圖章”。因此,穩評立法時應強調責任追究,針對不同的責任設定相應的追責方案。穩評的責任追究,旨在通過責任這一抓手,達成積極開展穩評、主動實施穩管的局面。
十、落實管評結合
目前,穩評操作中存在著評管脫節、只評不管、聯而不動的問題。因此,穩評立法時,要落實穩評與穩管相結合,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一是穩評的范圍應包括實施過程和實際應用后的全程風險;二是評估結論和風險建議應予以落實,切實開展責任明確、保障有力的風險管理;三是風險評估應配套事中監管、事后績效考核等措施。管評結合,旨在把穩評從立項前的一個環節,通過建立健全制度,轉變成為持續全過程的管理活動,真正達到降低社會穩定風險和提升社會福祉的目標。
綜上,穩評關乎民生國是,適用于所有與民眾相關的公共事務;穩評立法應適時推進、逐步完善,考慮周全、保障到位。
作者:唐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