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政府是大数据治理的关键主体,也是大数据应用的前沿阵地。在推进大数据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用大数据治理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需在管理体制、人才储备、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继续完善,但大数据的应用确实为地方政府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开辟了新路径。
一、理性认识大数据的潜力及限度
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地方政府要积极转变治理理念,在意识层面形成对大数据治理理念的准确把握,这是地方政府应用大数据提升治理能力的前提条件和核心因素。
1、理清大数据应用的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
大数据技术要服务于公共价值导向,避免技术决定论。大数据旨在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致力于民生服务的“痛点”,而不是停留在积累数据的层面。政府应着眼于公共服务和政策的核心问题,积极建设数据工程,提出基于大数据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在身份识别、认证和审批等关乎民生福祉的公共服务方面,大数据可以实现跨域信息的关联和汇聚,提高企业和民众的办事效率。
2、理念上认识大数据不仅是数据,更是灵感和算法。
掌握了数据资源,并不等于实现了大数据治理。实际上,如果没有发挥关键作用的灵感和算法,数据量再大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空占资源。在运用大数据时,需要集思广益,通过“金点子”使大数据活起来,以实现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数据资源能否创造公共价值,既同数据本身的属性和特征有关,也同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算法和灵感有密切联系。
3、理性认识大数据潜力和限度,避免误用误判大数据。
大数据并非完全精确无误,要避免盲目崇拜,因为人工智能在一些方面尚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的判断,而且大数据的算法背后可能包含人为主观意志,仍然会内嵌到系统层面,并可能会被放大、扭曲。因此,应理性认识大数据的潜力及其限度,避免对大数据的迷信和盲从。
4、加强政府数据开放透明,推动大数据共享共用。
政府掌握的数据资源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为民所用。政府应发挥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开放部分不涉密的数据资源,以激活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潜力。
5、开发利用大数据,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和网络空间安全。
大数据的应用,既为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潜力,也为数据安全带来潜在隐患。置身于信息时代的个人会留下数据痕迹,并被各种设备记录和存储,因此应加强对个人、企业的数据保护。
二、互联互通跨部门数据
地方政府嵌入在央地关系和跨域治理的复杂格局中,就面临着有关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其应用的治理挑战。大数据治理不止是政府内部管理的狭隘问题,更牵涉到政府与其他政府、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多重复杂关系。
1、政府与政府
一方面,建立大数据治理的垂直管理体制,实现大数据资源和平台的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如果各级地方政府采用不同的系统和端口,就会增加大数据统筹的成本,也会造成公共财政投入的浪费。应在省市层面建立区域统筹机制,实现平台共建、数据共用、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避免地方政府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另一方面,建立处理数据资源的统一部门,有效利用跨部门的数据资源。各个部门不仅要有效利用自身的大数据资源,也要充分发挥跨部门大数据汇聚的倍增潜力和迭代价值。将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是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重要基础。
因此,可以考虑从组织设计、系统规划和制度安排等方面出发,加强各级政府的大数据资源统筹利用,实现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共用。
2、政府与企业
加强两者的协同力度,实现大数据开发的政企合作。由于大数据本身数量大、类型多样、处理复杂、处理速度快等,政府的单一供给模式不能完全满足政府对数据的需求。
因此,应考虑建立“企业+政府”的合作模式,并加强同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使政府决策和管理能够使用更大范围的数据资源。
与此同时,引导企业为公共服务提供大数据平台支持,使政府能够借助于企业的力量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升级换代。
3、政府与公众
推动大数据治理的公众参与,实现大数据应用的众筹、众创。在公共服务领域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共同生产和共同创造,公众对公共服务有切身体会,也最愿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质增效。
因此,政府部门应因势利导,为公众参与大数据治理提供机会和平台,在大数据应用方面“使众人行”。
此外,地方政府缺乏专业的大数据技术人员,处理信息的人员仍有一部分是管理人员。具备数据信息搜集、处理、分析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是实现地方政府应用大数据技术的保障。
因此,应加强大数据产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为大数据治理提供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