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般名詞解釋是指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骨干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
簡單來說就是社會各部門、各單位目標一致運用各種方式來維護社會的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它是在新的歷史時期中我國社會治安工作的總方針。
總方針細化可分為三個小方針,分別為:
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
打防結合、預防為主。
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
而各部門、各單位一致的目標則是: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
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則為“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一)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長期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運用打擊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
(二)防范工作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各單位要在黨政的統一領導下,發動群眾建立起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治安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防自衛的能力。
(三)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喜聞樂見、寓教于樂的思想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減少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強對重點人員和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實責任,明確措施。
(五)加強基層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單位要層層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要把基層組織建設作為重點。推行各種形式的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干部責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使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積極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就業安置,采取多種渠道為他們解決生活出路問題,以利于對他們的改造和幫教,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呢?本人認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需要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發揮社會主義的優勢,使專門機關同全社會結為一體,及時對種種社會治安問題進行多角度、多層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動,是一種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社會系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