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中央和國務院整頓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方針政策。是在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特有的政治優勢,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各部門齊抓共管,各條戰線通力合作,依靠廣大的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犯罪,保障社會穩定。
這是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搞好社會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會主義優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體現。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提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社會治安工作的總方針,也是解決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它是中共中央依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在總結新中國建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治安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深刻闡述了在新形勢下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明確規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原則、要求、目標任務、工作范圍,以及各級領導的責任、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等。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不久,中央有關部門加強了對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治安問題的研究和實踐經驗的總結,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新路子。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召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五大城市的座談會,會上提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必須全黨動員,實行綜合治理。并指出,綜合治理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實現長治久安的方針。這是首次在社會治安問題上提出“綜合治理”的概念。
1982年8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初步總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驗。在這次會議的《紀要》中,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重點、基礎、關鍵等問題有了明確闡述。
1984年10月,在中共中央批轉的中央政法委員會的報告中,全面闡述了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應當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指出,對社會治安的進行綜合治理,要抓住打擊、預防、改造等各個環節,通過思想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種手段,達到控制犯罪、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目的。報告明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三個層次的職責和任務。第一個層次,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分工協作,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第二個層次,政法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助黨委做好宣傳,組織和推動工作;第三個層次,發動和依靠群眾,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綜合治理工作。
1987年,中共中央轉發的《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綜合治理必須認真解決好四個問題。一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與各地區、各部門精神文明建設的實施規劃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落實;二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進一步系統化、制度化,使各部門、各單位都有明確的目標和責任;三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突出重點,在提高人的素質,減少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教育挽救有輕微違法犯罪者,特別是要在教育挽救青少年上下功夫;四是以典型帶動面上工作。
1989年,中共中央轉發的《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政法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加強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員隊伍和法律服務機構的建設等。同時提出,立法機關要加快研究綜合治理,盡快立法,把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總結十年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內容、手段、措施,作出了比較科學、完整的概括,出臺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同年3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兩個《決定》是指導我們做好社會治安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原則、任務目標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二)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局面。
(三)各項措施落到城鄉基層單位,群防群治形成網絡,廣大群眾法制觀念普遍增強,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概括起來就是:全黨動手、各方參與、齊抓共管。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本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原則是指制訂綜合治理方針、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的內容是“六個堅持”,即堅持黨委領導,全黨動手;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打擊與防范,教育與改造相結合;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任務: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任務是通過對社會治安進行長期的綜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預防、減少犯罪,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這是長遠目標,具有長期性和戰略性的特點。
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預防、減少違法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這是近期目標。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1、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和前提條件。要堅持經常性打擊和集中打擊相結合、集中打擊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的方針,深入持久地開展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
2、防范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廣泛發動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特別要大力疏導、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加強居民區樓院的安全防范設施。廣泛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參與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健全群防群治機制。
3、教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工作和戰略性措施。要在人民群眾中廣泛深入、扎實開展普法教育和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共青團、工會、婦聯、青少年保護辦公室要與學校、家庭密切結合,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做好后進青少年、輕微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減少社會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認真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管理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對廢舊物品收購、旅店、娛樂場所等行業的管理,對集貿市場的管理和對金庫、重要物資倉庫等要害部門的管理。
5、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健。要大力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落實到群眾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種治安防范制度。特別是要普遍推行各種形式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