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具有積極的啟示意義。在全球風險社會的背景下,中國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已經成為展現中國國家和社會治理能力的一張名片。
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已經成為各級黨委和政府當前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又是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優先議題。
防范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成功經驗
中國在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上具有超過40年的經驗積累,實現了長期的社會穩定。從一定程度看,中國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就的成功經驗,不僅在于持續的經濟繁榮,還在于長期的社會穩定,二者缺一不可。在中國的情境中,長期的社會穩定不僅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目標,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即便在全世界范圍內比較,中國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都具有積極的啟示意義。在全球風險社會的背景下,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已經成為展現中國國家和社會治理能力的一張名片。
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重在防范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在過去40余年中,中國維護社會穩定的成功經驗主要在于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人民內部矛盾。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由此產生了一定的人民內部矛盾。如何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這是任何國家在社會轉型期都會面對的挑戰。早在10年前,風險社會理論的開創者、德國社會學家貝克就曾指出,中國在過去30余年間完成了西方兩三百年走過的歷程,其間經歷的轉型陣痛和利益調整可見一斑,由此產生的人民內部矛盾也可見一斑。
本質是滿足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一論述對各項工作都具有引領作用。這意味著,黨和政府各項工作的努力方向是滿足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防范化解社會風險也是如此,其本質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
具體來看,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包括對優質教育、醫療、環境、住房、就業、社保等公共資源和服務的需要,如果這些需要得不到有效滿足,就會轉化為人民內部矛盾。因此,在當前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的背景下,防范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關鍵就是滿足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這就需要發展和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這主要是因為,雖然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職責在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但在實踐中,尤其在地方層面,社會主要矛盾轉化對部門工作的引領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及合理的利益或權利訴求未能得到充分滿足的情形時有發生,制造或激化了人民內部矛盾,影響了社會大局的穩定。因此,在現階段,為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仍然有必要提供一種“修補”機制——發展和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從制度上保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合法性。目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主要依據2012年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及《國家發改委關于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這兩份文件為黨委和政府的重大決策制定、重大政策出臺,以及發改委立項的重大工程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在當前國務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一些前置審批程序紛紛被取消,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對重大工程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性的認識也在下降,這是要引起關注的現象。然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社會主要矛盾轉化和當前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的背景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但不能削弱,還需要更加重視。這就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重新認識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必要性,甚至可以考慮出臺地方法規,從制度上保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合法性。
第二,從政策注意力分配上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視。在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啟動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中央維穩辦被撤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職能轉移至中央政法委。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地方層面相應的機構改革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以及各地政法委對這項工作的了解尚需時間,導致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獲得的政策注意力下降。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對政法委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上的職責進行明確和細化。考慮到機構改革在地方層面的差異性,在有的地方,如果政法委不承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職責,則需要明確這項職能的具體承擔部門。
第三,從社會成本上考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成本和收益。在一些地方,按照“誰實施、誰付費”的原則,重大工程立項和一些涉及企業經營收益的重大決策出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常由企業付費。這部分費用雖然不多,但也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了企業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意愿。這需要站在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理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成本和收益。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但也可以避免更大的社會成本,創造更大的社會收益。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實際工作中,壓縮成本的做法并不可取,最終只能導致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流于形式,難以取得實效。考慮到當前企業經營困難的現實情況,應盡快開展對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分攤成本的付費機制的探索,保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合理、適度的資金投入,避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流于形式。
第四,從實際出發認識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和結果之間的關系。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制度設計,凡是被評為高風險、中風險的重大決策、政策和工程項目,原則上不能實施。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被評為高風險、中風險的決策、政策和工程項目常被人為地調至低風險,以獲得順利實施。這導致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結果缺乏剛性。要從實際出發來認識這一問題,從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本身的合法性來看,其剛性程度本就不高,追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的剛性并非是務實的選擇。同時,考慮到地區發展的差異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當前階段更應該關注過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對于一些關乎民生改善的重大決策、政策和項目,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過程中,如果高風險、中風險被人為調至低風險,且必須接受這這一結果時,應將重點轉向確保各種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能夠落實到位。這就需要探索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調整的動態追蹤機制,按照“誰調整結果,誰負責落實”的原則強化對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五,從科學性出發提高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調查質量。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實質上就是對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一種制度化滿足。因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關鍵是面向人民群眾的需求調查。應該看到,由于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巨大的差異性。這就意味著,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需求調查要精準地識別人民群眾的需求差異,將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細化為具體的利益或權利訴求,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利益補償或權利保障措施。然而,從目前的現狀來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調查的科學性還不高。這既需要改進調查方法,加強對社會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的培訓,將專業的社會調查方法引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同時,還要優化調查隊伍,將一些長期與基層群眾接觸、了解基層群眾利益或權利關切的街道或社區干部作為調查的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