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社會矛盾的解決以及社會服務的提供不斷向基層社區下移。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這一論述為增強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提高社會活力,創新社會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社區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
20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推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通過政府的行政計劃手段對整個社會進行了一次全方位的空間重組,正是在這一社會革命的過程中形成了單位制管理制度。單位制是以政府計劃為主導,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納入一體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制度,成為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構建“總體性”社會,實現國家對社會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基礎。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單位制逐漸解體,原本由單位承擔的社會服務與社會福利逐漸從單位剝離出來,并不斷向基層社會下沉。
與此同時,計劃經濟開始逐漸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孕育了個體分化的社會力量,工業化和城鎮化蓬勃發展,社會的開放性和流動性空前增強,傳統封閉化的管理體制已經難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一方面,經濟體制的改革催生了大量游離于“單位”之外的“社會人”,這部分人主要由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從業者所組成,對單位制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使其失去了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住房制度、戶籍制度以及對流動人口的政策開始發生轉變,這些制度的變化促進了城鄉之間、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與社會之間的人身流動和職業轉換,單位制已經難以適應分化的社會現實,社區制應運而生。此后,民政部在城市基層廣泛開展社區服務,并提出社區建設這一概念,大力推行社區制建設,力圖在社區層面開拓民政工作,推進社會治理社區化。需要強調的是,社區建設的一個重要方向是促進社會治理的重心向基層社區下移,使社區逐漸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以社區治理現代化推動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社區治理存在行政化弊端
盡管社區制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化的社會,在化解社會矛盾、提供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其制度優勢,但在實踐中也不免存在一些問題。客觀地說,社區治理的發展離不開單位制和街居制,因此也延續了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化慣習。為了彌補單位制管理之外的社會管理真空,政府開始對街居制加以改造,以加強對“社會人”的管理和服務。一方面,積極推進第一輪基層行政工作體系改革,將政府部門的“條線”延伸至社區,逐漸在社區、街道和區政府之間形成一種分層支配模式,以提高政府在社區的履職能力,加強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另一方面,通過第二輪行政工作體系改革對基層行政層級進行縮減,對街道和社區局部職能進行調整和整合,以提高社區治理的效能。盡管兩輪行政體系改革的初衷在于優化社區治理,促進社區服務,但在實踐中也加劇了社區的行政化。不難看出,社區制的產生和演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并且在社會轉型和政府行政體系改革進程中不斷加深。
一般而言,社區治理行政化主要體現在治理主體、治理機制、治理內容、治理資源等方面,其本質即政府主導一切。社區行政化的形成,既有體制機制因素也有歷史因素,其根源在于我國社區建設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社會和居民參與率較低,社區自治組織在人員、資源等方面對政府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必須指出的是,社區治理行政化加重了政府負擔,擠壓了社區自治發展空間,不利于社會要素的發展,抑制了社區活力和社會自主性,造成了社區服務的低效和低質。因此,自社區制產生以來,破除行政化治理的弊端,激發社區自治活力的呼聲日盛。從當前社區建設試點經驗以及發展趨勢來看,社會化的治理模式為革除行政化弊端提供了可鑒之路。
以購買服務為機制推動社區治理社會化
利用社會化進行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創新社會治理一直是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議題。然而,由于我國市場體制不完善,非營利組織發展起步較晚,社會組織化發育程度不高,治理社會化改革較為緩慢。近年來,社區建設快速推進,社會組織、社工等社會力量蓬勃發展,政社關系逐步理順,居民主體性意識不斷增強,治理社會化具備了一定的社會基礎。社區治理社會化是社區各類主體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多元要素協同、共生,共同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治理,共享發展成果的過程,需從三個維度加以推進。
首先,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增強社區服務的可及性與精細化。社區治理的核心目標在于滿足居民多樣化和個性化服務需求,而傳統的行政化治理模式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協助街道的行政性事務,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居民的主體性以及多樣化的需求。為此,要減少社區行政性事務,改變以往自上而下的服務方式,積極將社區服務的需求點轉向社會、瞄準居民;充分挖掘社區現有資源,利用社區社會組織、居民代表、樓棟長、專業社工、社團領袖搜集相關居民需求信息,利用互聯網搭建居民交流平臺,拓展居委會的信息來源渠道,以準確把握居民需求,實現服務的精細化。
其次,以購買服務為機制,推動政府與社會的跨界與協同。在行政化機制之下,社區居委會主要依靠政府和社區的人、財、物等資源直接為分散的居民提供服務,居民的組織化較低,并且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不利于社區服務的提質增效。為此,要提高社區服務的組織化與專業化,吸納社會資源參與社區治理。政府購買服務是一種政府付費,社會組織運作,組織成員或專業社工提供服務的政社合作機制,其購買對象主要有社會服務機構與社區社會組織。這一機制能促進政府與社會資源的跨界整合,提高社區服務的組織化和專業化,以滿足居民個性化和專業化的需求,實現協同治理。
最后,以協商技術為支撐,拓展民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協商民主是居民參與的重要方式,也是社區治理社會化的重要維度。在行政化的影響下,社區協商民主陷入了思路不清、路徑不明、辦法不多的困境。為此,要積極開發和運用有效的協商民主技術,為居民參與提供科學的技術支撐。具體而言,一是創新議事協商、個案工作、對話協商、民意調查、小組工作、開放空間會議技術等協商形式,不斷開發新的社會技術,滿足居民協商參與的需求。二是充分利用現有互聯網、APP等網絡通信技術,搭建居民網絡協商平臺,突破協商民主的時間和空間限制,最大限度地增強協商的時效性,以推動社區治理社會化,助力社會治理創新。